(北京基因组所2015年4月30日印发)
为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凭据《pg电子官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步伐》,结合研究所事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一条 所领导班子担负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研究所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职责规模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职能部分卖力人和科研团队卖力人担负本部分反腐倡廉建设治理和监督责任。
第二条 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实时转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安排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事情机制,按期召开集会剖析形势、研究事情、安排任务,实时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催促落实、严肃责任追究,统筹推进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与革新立异生长。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划定,健全干部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治理和职级晋升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增强对干部选拔聘用事情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避免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牢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运动结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重点增强“三公”经费等治理监督。按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迎风违纪行为,对典范案例果真通报或曝光。增强科研品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办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布道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布道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立异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布道育等紧密结合,扎实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治理体制革新,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品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治理流程。全面落实惩办和预防糜烂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危害防控,以事情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得主要业务运动和治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实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所务和党务果真,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增强预防和监督。增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正当性审计,逐步笼罩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抓好审计和巡视发明问题的整改落实。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办糜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糜烂体制机制革新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分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按期或未必期听取纪监审事情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增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步队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三条 研究所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与支撑团队卖力人的责任:
(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是全所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与北京分院签订责任书,履行相应责任。
(二)研究所党委书记担负全所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与北京分院签订责任书,履行相应责任。
(三)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凭据事情分工,担负职责规模内的反腐倡廉建设领导责任,与所长、党委书记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四)研究所各职能部分卖力人是本部分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规模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担负治理和监督责任,与分担所领导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五)研究所各科研与支撑团队卖力人是本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卖力的科研运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担负治理和监督责任,凭据团队性质划分与直接上级卖力人签订个性化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行相应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带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动遵守党纪王法、廉洁自律和革新作风的各项划定,带动管好亲属和身边事情人员,带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增强事情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品德。
第二章 各部分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
第五条 研究所各部分要结合各自职责,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融入业务事情,划分抓好以下重点事情:
(一)党群办公室是我所党风廉政建设事情的具体执行部分,卖力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的具体组织协调。要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种种文件、划定和具体要求,实时起草制订反腐倡廉事情计划,包管和完善所领导班子和所党委开展相关事情;担负向所领导班子和所党委汇报计划、实时提请执行等程序性事情责任。同时要组织增强研究所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布道育;健全完善党务治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推进党务果真;增强党支部和党员治理,规范生长党员事情;协调群众组织积极加入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综合办公室卖力牵头健全和完善行政治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推进所务果真;增强对所级行政集会和运动、公务用车、公牍、档案、安保、后勤等事情的治理;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科技处卖力健全和完善科研治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增强对科研项目、科技相助、学术集会、外事事情、文献情报的治理和监督;规范因公出国(境)、科技条约、图书采购等事项的治理和审批;牵头组织推进科研品德建设;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人事处卖力健全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人才治理、岗位治理、聘用治理、薪酬福利、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激励、事情人员兼职、客座人员和退休干部治理等规章制度和流程;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与年度考核结合)等划定要求;增强对种种人才相关基金、培训项目的治理和监督;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财务处卖力牵头推进经济运动内控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财务治理制度和流程;体例研究所财务预算和决算,增强经济核算和收支治理,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规范钱币资金和财务票据治理;增强对研究所经济运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备财务危害。
(六)资产与基建处卖力健全和完善资产、采购、基建等业务治理制度和流程;增强资产和采购内控体系建设,每年组织开展牢固资产清查盘点;增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历程的治理和监督。
(七)研究生部卖力健全和完善研究生治理类规章制度和流程;增强对研究生招生、培养到结业全历程的学籍学位治理;规范研究生种种奖励和评比事情,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公示制度,增强监督检查。
(八)各科研和支撑团队要严格执行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团队内部建设,重点抓好科研经费治理使用、出国(境)、安保、科研档案、科研品德等方面的教育、治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所内外审计,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九)研究所所级公共技术效劳中心作为全所技术支撑效劳部分,要健全和完善技术支撑效劳治理制度,规范事情流程和收费标准,增强对中心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治理,为所效劳的科研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坚实包管。
(十)各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事情的重要内容贯彻落实,增强对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治理、监督,催促落实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落实好各自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六条 研究所纪委和监察审计部分担负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糜烂事情。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反腐倡廉事情计划、计划和责任剖析,开展检覆按核,增进任务落实。实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增强党内监督。增强对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增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做好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事情。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增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对职能部分、科研与支撑团队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棺鞣缃ㄉ杓喽郊觳�,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明的迎风违纪行为并提来由置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协助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布道育运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事情。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保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申饬并监督纠正。
(五)严肃核办案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核效劳情,建立信访和案件核办数据库,严格依法依纪、宁静文明办案。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核办情况。信访线索处理和案件核办在向同级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监审部分报告。协助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分,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增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分内部治理监督机制,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治理、严格监督。增强纪监审干部教育培训,不绝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动遵守党纪王法、廉洁自律和革新作风的各项划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研究所纪委书记要围绕单位中心事情谋划、推进监督执纪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事情机制,增强党内监督,增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等部分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审计事情程序,强化纪监审部分内部治理监督。增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治理、监督约束,催促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事情步伐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协力。
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卖力全所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反腐倡廉事情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所长、党委书记担当,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担当,成员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群办公室。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集会,并凭据需要未必期召开集会,研究剖析新情况新问题,实时作出安排安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事情计划、落实步伐、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担领导、责任部分、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九条 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责任人如遇变换应实时重新签订。
第十条 建立报告事情制度。所领导班子和纪监审部分每年年底前划分向分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院监察审计局、分院纪检组请示报告制度:信访举报统计情况要按季度报送,爆发违法违纪案件要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要提前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所卖力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剖析、专项事情报告、年度事情总结报告、业务审批等重要事情进行审阅把关,重点审核相关内容、事件、台账是否相符,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字背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事情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要积极推进签字流程信息化建设,使签字审批历程可留存、可追溯。
第十二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事情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划分在班子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划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卖力人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和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要卖力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担部分卖力人,部分卖力人与本部分事情人员,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与本团队科研主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催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划定,并做好谈话纪录。
第十四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纪委书记按期或未必期约谈职能部分卖力人和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应强烈、“四风”问题频发、爆发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部分卖力人,要实时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十五条 落实事情包管机制。领导班子要支持纪监审部分转职能、转方法、转作风,包管纪监审部分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覆按核制度,明确检覆按核的内容、标准、要领、程序,增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建立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进行检覆按核。检覆按核情况应实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规模内进行通报。对检覆按核中发明的问题,领导班子要实时研究解决,催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检覆按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办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纪监审部分协助所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覆按核,或者凭据职责开展检查事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坚持“一案双查”,爆发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糜烂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主管部分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所划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爆发窝案串案及连续爆发重大糜烂案件的;
(二)重复爆发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划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模内的事项不转达贯彻、不安排安排、不催促落实,或拒不治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容隐、压案不查、阻扰视察,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保存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爆发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划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卑劣影响的;
(七)对分担部分或者直接统领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爆发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明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泛起严重办案宁静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实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分、科研支撑团队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规模内爆发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滋扰、阻碍责任追究视察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规模内爆发的问题实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制止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分凭据职责和权限视察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监审部分凭据党纪政纪案件的视察处理程序治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分或者由卖力视察的纪监审部分会同组织人事部分,凭据有关权限和程序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加入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过失决策提出明确阻挡意见而没有被接纳的,不担负领导责任。
过失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事情岗位或者职务的变换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凭据本步伐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科研支撑团队卖力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种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告退、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分卖力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纪监审部分应当增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明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实时催促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pg电子官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基党字〔2011〕4号)同时废止。